查看原文
其他

江门最新通告!3月18日起,这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!


电动自行车轻便灵活

受到不少短途出行的群众喜爱


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

给广大市民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

我市公安部门出台新举措

各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注意啦

(网络图)


3月18日起,

我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注册登记

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

将不得上路行驶!


江门公安会依法查处

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

(网络图)


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

注册登记的通告


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—2018)(以下简称“新国标”)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》(国市监标创〔2019〕53号)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,现就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,通告如下:


一、我市居住的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,港澳台人士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。注册登记的车辆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。


二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:


(一)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(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)的电动自行车,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正式牌证;


(二)不符合新国标或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,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注册登记,领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临时牌证。


三、根据广东省物价局、广东省财政厅《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粤价函[2009]1057号)规定,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/套(包括反光号牌、专用固封装置、安装支架、行驶证、登记证)。


四、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,领取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。


五、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,便利群众,我市新售卖的电动自行车推行“带牌销售”,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。


六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,驾驶时佩戴安全头盔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。


七、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部门的新规定不一致,按上级部门的新规定执行。


八、本通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
特此通告。


江门市公安局

2021年3月10日


关于电动自行车

注册登记的详细事项

本台会继续关注

公安部门的后续发布


来源:江门交警

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

编辑:小舒



这些文章大家都在看


放假通知!!

√@江门人:推荐7款春季养生靓汤!快收藏!

√牛!五邑大学上了这个国际榜单!全球排名前50

江门这里热闹非凡!书记、市长纷纷为Ta站台代言!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